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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票据的证券特征

更新时间:2015-02-09 11:04: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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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票据的证券特征

  ①设权证券;

  ②债权证券;

  ③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或持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领受票据金额后,必须缴回票据;因此,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这些证券特征均是基于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所决定的。

  ④指示证券;

  ⑤流通证券;

  ⑥货币证券;

  ⑦文义证券;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之外的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

  ⑧要式证券;按证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主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须依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票据的效力汇受到影响。由于票据对法定要式要求严格,违反法定要式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⑨无因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产生权利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⑩个别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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