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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票据基础关系

更新时间:2015-02-09 11:00: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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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①票据原因关系;②票据资金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两种相互关系:分离关系和牵连关系。⑴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①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②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牵连,有三种情况:①**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对抗,但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的规定,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则,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理的例外适用。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①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②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为: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①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约定由付款人以该项资金代为支付票据款项;②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债务,约定以支付票据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诺以自有资金为出票人垫付票据金额。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⑴分离关系: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②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③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依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④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⑵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连。①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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