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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更新时间:2014-01-10 13:4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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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之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由环球网校自学考试频道提供,供大家学习,详见下文。

    特别推荐: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汇总

  第四节 国际民事管辖要

  二、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

  (一)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二)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三)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第五节 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概述

  30日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通常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向法院提出,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而在国际海事诉讼中,则常常允许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财产,在保证海事请求权得以行使。

  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条件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体执行力

  (三)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四)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国内公共秩序

  七、我国关于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规定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为中级)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向对方提出请求,依《民诉》规定,必须以有共同受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和裁定,无论是由谁申请,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诉》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此外,不具备上述情况的,一般是不予承认和执行。但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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