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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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略
2、范围:我国主要有三项内容:
(1)送达文书;
(2)调查取证;
(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此外,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出于实际需要,还往往包括如下内容:
(1)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交流法律情报资料;
(3)免除文书认证和文书证明效力;
(4)户籍文件的送交;
(5)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般看法,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或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条约的,依条约;没条约时,也可以依互惠原则,互相提供司法协助;如果没有条约关系,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另外,什么都没有,可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四、国际司法协助有关机关
(一)中央机关
我国:
1、司法部;
2、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3、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二)主管机关
民事司法协助方面,我国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三)外交机关
作用:
1、作为司法协助联系的途径;
2、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
3、查明外国法方面的作用;
4、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书方面的作用。
五、域外送达
(一)域外送达的概念
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
1、直接送达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
(4)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法送达
2、间接送达。
(四)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 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收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收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
六、域外调查取证
(二)方式
1、领事取证
(1)对本国公民取证
(2)对驻在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
2、特派员取证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4、请求书方式
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域取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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