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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5)

更新时间:2013-07-10 09:30: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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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地产法律关系:

  1、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

  房地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

  房地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说来,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但是对土地而言,国家依法转让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依法转让、抵押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3)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五、房地产法与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的关系

  1、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分工与联系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更加具体的规定为:“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可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城市规护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一书两证”制度

  第一,选址意见书

  第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地产法与建筑法的分工与联系

  答: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房地产法与住宅法的分工与联系

  答:房地产法调整法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它涉及的范围有:规划、土地、房产、建筑、住宅等。

  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还缺少《住宅法》

  4、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沿革

  1、建国后对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探索

  土地管理机构是跟据国家授权或分工专门管理城乡土地的政府部门

  2、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发展:

  1986年8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1988年后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建设部,负责全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和房地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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