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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17)

更新时间:2013-06-25 15:55: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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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在公司法上属于股东大会决定的权限,董事会可以出方案。

  20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3.股票股利分配又简称为“送股”。

  20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05.股份有限公司欲发行债券,首先得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06.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07.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情形。

  208.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

  20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10.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1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1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13.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19世纪末叶的德国。

  2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

  21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特定人数的股东(如一人以上)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书中将有专章集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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