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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16)

更新时间:2013-06-25 15:54: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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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1公司资本减少到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标准的程度;2股东人数不足2人时公司可变更为一人公司;3公司发生了某种变故而不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87.股利分配的原则:1纳税优先原则;2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优先的原则;3公司亏损是不分配股利的原则;4实现同股同利的原则;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88.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包括股东以合法方式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表决权。

  18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3由有些因责任公司变更设立

  190.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等字样

  191.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92.股东的首次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验资合格,则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

  193.股东的权利被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侵犯的,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公司的权利被董事、高管人员、控制股东以及他人侵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自请求收到之日起30日内监事会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19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除向公司承担继续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外,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95.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召集请求权分为召开提议权和自行召集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96.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内不允许转让.

  197.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

  198.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99.股东一旦将资金投入公司,其资金即成为资本,只要公司处于存续状态,股东就不能要求抽回股金。

  200.依据股份上设定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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