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9)
第二节 法西斯专政的法律制度
一、根本法(授权法、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1933年希特勒取得政权结束了魏玛共和国的历史,2月4日颁布《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露天集会,解散、禁止政治集会和取缔报纸发行的权力。同时制造“国会纵火案”,发布《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停止魏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1933年3月23日《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时效规定4年,却几经延长,直到希特勒灭亡。“授权法”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它规定联邦政府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政府总理起草法律、颁布法律并使法律生效;政府不经立法机关的同意,得自由订立对外条约,并发布命令施行;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与宪法相抵触。还特别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仅授予现政府,即希特勒政府。
1934年7月14日《禁止组织党的法律》规定国社党是德国唯一政党,其他皆以谋判论罪。1934年9月,总统兴登堡去世,希特勒颁布《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把总统和总理合为“元首”,希特勒自为元首,终身任职。
希特勒为了贯彻法西斯“领袖原则”,实现国社党专政和个人独裁,1933年12月1日《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和1933年4月7日《文官任用法》,前者规定国社党的法西斯主义是德国的指导思想,确立党政合一的一党独裁制度,后者是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的立法。
国社党还将德国转变为法西斯中央集权国家,1933年4月7日根据授权法制定《联邦摄政法》,规定总统任命各邦摄政,普鲁士总理由联邦总政兼任;各邦摄政均由国社党党魁担任。1934年1月30日《德国改造法》,废除各邦代表制,2月又取消各邦国籍和联邦参政会,联邦制实际上被废除。
二、民法和经济法特点,是在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旗帜下,加强国家干预,发展垄断组织,维护容克地主和富农的利益,排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理论,恢复固有的封建传统。
1、加强垄断的法律魏玛共和国时期,对卡特尔协定采取限制,如1923年11月2日《卡特尔法》。法西斯政权在1934年7月15日《卡特尔变更法》,将卡特尔裁判所的权力交给联邦政府的经济部长,实质要取消对卡特尔的限制。同日颁布《强制卡特尔法》,用国家权力促进垄断组织的发展。
1934年11月27日《德国经济有机建设的法律》全国成立6个经济组,采用“比例制的卡特尔”,使全国经济组织及下属经济小组、经济商会都具有国家机构以的性质。为了争取中小资产阶级的拥护,1933年5月12日颁布《小商人保护法》。权力巩固后法西斯向中产阶级进攻,1937年10月制定《股权改革法》,导致中等阶级的毁灭。
2、婚姻家庭法贯穿着反动的人种理论,禁止德国人同异族人特别是犹太人和有色人结婚。1935年9月19《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1933年11月23日《婚姻及养子制度之滥用的禁止法》保护贵族的“家名”。还取消了魏玛宪法男女平等的原则,恢复男尊女卑、家长制的婚姻家庭关系,驱妇女于三K(厨房、孩子、教堂)的政策。
3、世袭农地法1933年9月29日《世袭农地法》是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规定“世袭农地”是75-125公顷的农业用地,拥有世袭农地的农户称为农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能称为农民。世袭农地只能由长子或幼子一人继承,不得分割。世袭农地不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售、抵押或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没收。目的是为了巩固富农经济,以作为法西斯政权在农村的支柱,同时,保证侵略军队和垄断企业获得充分劳动后备力量。
三、劳动法取消了魏玛宪法的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恢复和建立了最野蛮的封建法西斯的奴役制度。1934年1月20日颁布《国民劳动秩序法》是典型的法西斯劳动立法。1938年《为了完成具有特殊政治意义的任务而保障对劳动力的需要的决议》,规定政府有权调动任何一个国民从事任何劳动。
四、刑法法西斯时期,仍采用1871年帝国刑法典,但做了修改。1933《国社党刑法》是一部类似法典形式的著作。法西斯刑法的基本特征是抛弃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刑法的原则,保持和复活德国中世纪的刑法规范,贯穿着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野蛮、残酷著称于世。
1、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官可适用类推原则,处于高于立法者的地位。
2、用“意思刑法(危险刑法)”代替“结果刑法(侵害刑法)”,只要有犯罪的意图、思想就要受到惩罚。
3、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素质说”是法西斯刑法种族主义理论的核心,认为人类的素质是人类行为的原因,犯罪的原因要到犯人的素质中去找。犯罪分两类:一是由于素质低贱而犯罪,一是素质高贵的人偶发性的犯罪。1933年11月24日《对于危险的惯犯之法律》规定对危险的习惯犯以重刑和加重处刑并实行保安处分,正是以“素质说”为基础的。
4、刑罚残酷。
5、法院与诉讼。1933年3月21日设立特别法庭接管政治案件,不设陪审团。1934年4月24日又建立“人民法庭”取代最高法院审理“叛国案件”,不得上诉。
1933建立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有最高警察权,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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