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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8)

更新时间:2013-06-06 14:00: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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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德国法律制度(现代)

  第一节 魏玛宪法

  一、魏玛宪法的制定和意义德国国民议会于1919年1月19日召开,2月10公布临时宪法,改组了政府。议会怕革命势力影响制宪工作,便在魏玛召开会议和制定新宪法,终在7月13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在8月11日公布实施,这部宪法又称魏玛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影响。

  二、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

  1、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

  规定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各邦宪法不能与联邦宪法相抵触,许多重大立法权联邦单独享有,其他立法权联邦有优先权。规定国家管理形式是共和国,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1871年帝国宪法中普鲁士在各邦的特殊地位只受到限制而未予取消。参政会由各邦政府代表组成,权力不再凌驾于国会之上。国会由全德国选举的议员组成。联邦国会有立法权和修改宪法权,但受种种限制:参政会对它通过的法律有相对否决权,总统可用“交付国民表决”手段阻挠法律生效。

  2、赋予总统广泛权力。

  总统由选民产生,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任命官吏、统率军队,有立法权,监督、召集、解散国会等。特别赋予总统“独裁权”、“强制执行权”。“独裁权”指总统得用武力恢复“公共安宁与秩序”,临时停止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强制执行权”指总统得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宪法和法律。后来反动势力就是用它来建立法西斯专政的,这是魏玛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3、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4、被称为经济宪法。

  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保护“继承权”、“土地所有权”;国家特别保护劳力;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科技创作均受国家扶持等。但魏玛宪法不再公开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是强调“社会化”原则,主张对私有制实行限制。如所有权之行使同时当增进公共福利;按法律规定继承财产所应征收之部分;因需要土地所有权得征收之;予以赔偿地将私人企业“收归国有”。

  将私人企业施行社会化的原则如下:甲、唯有联邦者得制定关于社会化的法律;乙、企业非到完全成熟,不得社会化;丙、非紧急时,不得违反企业主的意思将企业组成管理企业的公共管理机关;丁、对社会化企业负责赔偿。所以,社会化并不是建立全民的社会所有制,不过是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补充私人资本主义形式。

  宪法还规定了“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劳工会议制度是确认工人和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由双方代表组成劳工会议。经济会议制度,确认工人、工会、重要的职业团体代表和企业主的代表按经济区组成经济会议,全德有联邦经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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