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6)
第二节 民法、经济法和社会立法(法国现代)
一、民法的变化
1、从19世纪未开始,在许多立法中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如限制土地上达天空下达地下的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定式契约”不是相互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契约”由国家干预契约而产生,法国制定许多被称为“管理”契约的法律。“集体契约”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缔约的双方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两大阶级中的集团了。
3、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
4、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
5、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公法人、公私混合法人逐渐增多,国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6、家庭、婚姻和继承法的变化,甲、夫权削弱,妻的地位有所提高;乙、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1933废除结婚的尊敬请求制度;丙、离婚制度的变迁。1816波旁王朝遵从教规废除离婚,1884恢复离婚并有分居的规定,1941规定拖延离婚的审理,二战后,1975离婚改革法离婚从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渡,规定离婚的理由:双方同意;生活破裂;错误;丁、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也逐步演变。1935和1938年法律用教育措施代替了惩罚性的纪律措施。婚生子女合法条件放宽,非婚生子女有权提出抚养之诉,完全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二、经济法和社会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1、经济法由于垄断资本的发达,通过国家政策法律和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要求和实施增长,传统民商法不能适应新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应运而生。
A、国家财产法(国有化法)。第二次大战后,掀起了国有化法的高潮。
B、公共经济法(经济计划法)。
指导性仅对国有经济单位有指令性或强制性,对私人单位无约束力。
C、农业法1955汇编《农业法典》,1960制定农业基本法《农业指导法》,1967《农业合作社调整法》,1980修订《农业指导法》。
D、知识产权法,1791年1月7日制定了近代法国第一部专利法,专利权采用注册登记制度。二战后,从注册制度向审查制度过渡。1968第三部专利法实现“半审查制度”,同时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证书两类产权。1973年7月法律是法国近代最早的版权法,1957颁布新版权法。法国版权法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典型。
E、环境保护法
2、社会立法。
工人阶级为维权进行不懈斗争,是法国社会立法产生的根本原因。19世纪未20世纪初社会立法集中在承认工会合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禁止妇女儿童夜间劳动、实行保险等。1936人民阵线后保护职工有了更多规定,但随阵线的崩溃,这些立法被取消。二战后社会立法进一步发展,1945年10月《保障法律》规定社会救济和补助是公民权利。1956《社会保障法典》,法国家庭补助名目多,所有居民及外国人均有资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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