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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5)

更新时间:2013-06-05 13:34: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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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958年宪法(现代)

  1、宪法的制定50年代初,法国政局动荡。1958年5月,国民议会任命戴高乐组阁并起草新宪法。6月12日一批法学家在戴高乐领导下起草新宪法,它主要反映了1946年“贝叶讲话”的精神主张,加强总统权力,稳定政府(内阁)权力,缩减议会权力。9月28日公民投票通过,10月5日公布施行。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2、宪法的特点:A、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制度也未列入。只用序言确认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声称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建立法兰西联邦。宪法实施后通过总统决定,国会法律和政府法令才将新建政治体制法律化。

  B、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总统权力有:任命官吏、主持国务会议、公布法律、统率军队、缔结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不须议会同意自由任命内阁总理,内阁在总统领导下工作;紧急措施权;牵制议会立法的权力。其权力与美国总统比是“半总统制”:美总统无须总理或部长副署独立行使权力,法总统大多须总理或部长副署,美总统兼任政府首脑,法总统不兼,美政府向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法政府对国会负责,不对总统负责。

  3、宪法不仅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也给予政府(内阁)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限制。内阁总理总统单独任命,内阁阁员也可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命,禁止议员兼任内阁阁员。不信任案须议会1/10议员签署,并经议员过半数同意始通过,经过48小时才能交议会表决。

  4、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议会采取两院制,上院为参议院,下院为国民议会,议会权力大为缩减,总统不由它产生,总统有权解散议会,政府有权对抗议会,条例性质的立法划归政府、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和总统公布等,有“半议会制度”之称。

  5、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此宪法1960修改为承认法兰西共同体成员国独立但不脱离共同体。1962修改是总统从间接选举改为由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产生及有关总统选举和总统缺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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