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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7)

更新时间:2013-06-05 13:36: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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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刑法的发展和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

  一、刑法的发展

  1810刑法继续采用,改革较缓慢。二战间,为对付动荡的政治局面,加强刑事镇压立法,1934年3月29日宣布携带武器等都是犯罪,1935限制游行集会的自由。二战前夕,为了对付法西斯德国,1939年6月颁行镇压间谍活动的法令,7月29日制定惩治叛徒的法令,恢复对政治犯的死刑。维希政府时期曾引进法西斯刑法。

  战后初期,加强对罢工的镇压,1947法律规定罢工组织者10年监禁,1950《反怠工破坏法》规定罢工是妨碍国家安全的行为。战后刑罚逐渐缓和。

  1958宪法规定违警罪不属法律范围而属“条例性质”,因而法国刑法通过行政法规获得较迅速发展。对违警罪、轻罪、重罪界线作了调整,违警罪判2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轻罪判2月上徒刑或2000法郎上罚金;重罪死刑、无期或10年上徒刑。规定了若干新制度,如罪犯强制劳动、执行官制度,法官不仅判刑罚,还有权干预刑罚的执行。

  1972年12月29日法令规定服刑可监外执行(在监禁机构外被雇用并在行政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半自由(在监外不须监视,但每天须返监狱)和许可外出。1975年5月23日规定从监禁到假释必须经半自由弄阶段。

  1912法国制定《青少年保护观察法》,1945制定《少年犯罪法》并设专门法庭。未满18岁只能由少年法院或负责少年案件的刑事法院审理。少年法庭对少年的危险状态有民、刑双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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