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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4)

更新时间:2013-06-05 13:32: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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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法国法律制度(现代)

  第一节 宪法的发展

  一、两次世界大战间法国宪法的变迁

  1875年宪法到1939年才由维希政权废除。宪法制度变化的一个表现是参议院地位的增强,这是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迁。

  两次大战间内阁更替频繁,从1918到1933年,27届内阁平均寿命6个月。所以委托立法制度确立。政府通过各种常设委员会控制议会立法活动。

  1919年4月18日议会通过选举改革法案,实行比例选举制和多数选举制结合的混合制度,这对小党和新党不利,1927年7月21日制定新选举法,恢复多数选举制度和单选区制。

  希特勒侵入法国后,决定颁布新宪法《维希宪法》。

  二、1946年法国宪法

  1、宪法的制定1944年6月法国从德国占领下解放,1945年10月在国民议会选举中举行了特别公民投票,96.4%的人赞成制定新宪法。1946年5月共产党和社会党提出第一个宪法草案,在公民投票中被否决。同年6月,人民共和党、共产党和社会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人民共和党提出一折中草案,基本恢复1875年宪法的政治结构。戴高乐发表著名的“贝叶讲话”攻击此草案没有给总统足够权力。在这个讲话中,他主张行政权力,提出1958年宪法蓝图。9月30日议会通过这个草案,10月13日公民投票以微弱多数通过,这就是1946年宪法,又称第四共和国宪法。

  2、宪法的特点A、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享有最高的和广泛的权力。它是常设机构,享有议决法律的大权,并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代行。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议会,国民议会有最后决定权。

  B、宪法规定责任内阁制。国民议会任命内阁总理,内阁向议会负责。不信任内阁之动议经国民议会通过后,内阁应即辞职。内阁不稳定的特点比第三共和国时还要突出。

  C、宪法规定总统并无实权,比1875年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还小。

  D、宪法规定了比过去更多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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