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49)
第四节 日本刑法典
一、刑法典的制定
1、1880年旧刑法典的公布。明治维新初期,日本政府制定《暂时刑律》(日本称《假刑律》,假是暂行的意思,1868)、《新律纲领》1871、《改定律例》三部临时性法典,无任何资产阶级影响的痕迹。1880年公布的、由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根据19世纪上半叶在欧洲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国刑法典制定的“旧刑法”是日本第一部西文式的刑法典。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三种,并第一次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载入刑法中,还对量刑幅度作了较窄的规定。此刑法对付犯罪显得非常不力。
2、1907年新刑法典的颁布。1901年参考德国刑法典对旧刑法提出修改草案,主要改变有:取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条款;第一次规定缓刑和免刑;将量刑幅度扩大并减少刑种;罪名由列举性改为概括性规定;条文显著减少等。这草案是新刑法的雏形,1907提交议会通过。
二、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1、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
共两编264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在体例上与旧刑法典明显不同是废除了重罪、轻罪的划分,并把违警罪剔出去,单独制定《警察犯处罚令》,由过去的四编了两编。主刑有死刑、惩役、监禁、罚金、拘留、罚款,没收作为附加刑。删除大赦、特赦、复权等规定,刑事年龄为14岁。
分别罗列了40多罪名,侵犯皇室罪和内乱罪是最重大的犯罪,政治犯广泛适用死刑。
2、1907新刑法典的特点:
A、基本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除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外,其他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都有所规定,封建残余集中表现在侵犯皇室罪上。
B、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刑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后者影响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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