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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48)

更新时间:2013-05-29 13:22: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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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日本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制定

  1、1890年旧民法典的公布。1890正式公布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领导起草的旧民法。由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构成,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公布后产生了日本法制史上有名的延期派与断行派关于民法典之争。延期派占了上风,将其推迟到1893年实施。

  2、1898新民法典的颁行。1893年为重订民法典成立了法典调查会,1896年公布前三编,总则、特权、债权。1898公布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编,均自1898实施,并宣布旧民法典失效。

  新民法典是在否定旧民法典的基础上根据德国民法典草案,采取法国民法典的法理,结合日本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的。在编制上,则是采取德国一个邦萨克森民法典的编制。在立法技术上,条文比德国民法典要少的多。从形式到内容,日本民法典都是德国模式的具体应用。

  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1、基本内容。有1146条,是日本六法条文最多的。

  总则是关于民法主体与客体等基本民法制度的规定;物权是关于物权的总则和各种物权的一般规定;债权是关于债权的总则和有关契约等规定;第四编亲属是关于婚姻、家族的规定,规定了夫妻间的不平等。妇女在家中无地位,无离婚自由,比旧法典大大后退。继承是关于家督(身份地位)继承、遗产继承等规定。男子优于女子,嫡子优于庶子,实际是嫡长继承制原则。庶子及非婚生子女继承份为嫡子的1/2,在特留份上,法定户主身份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一半,其他身份只能继承1/3.

  2、民法典基本特点:

  资本主义财产法与封建主义身份法相结合。贯穿前三编中的公民民事权利平等、资本主义无限私有制和契约自由原则,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后二编把维护贵族身份地位和封建家族制度的家督继承下来,使它具有明显封建主义身份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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