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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0)

更新时间:2013-05-29 13:25: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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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日本诉讼法典

  一、诉讼法典的制定

  1、1880年治罪法的公布。日本最早制定的西方式刑事诉讼法典是1880年与旧刑法典同时公布的治罪法,以保阿索那特草案为基础,以1808年法国治罪法为蓝本制定的,不适合日本国情。第二编对刑事法院的组织与权限作了规定,是该法一个特点。

  2、1890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裁判法的颁行1890年刑事诉讼法是配合法院组织法的制定,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治罪法的基础上改成的,较为适合日本需要,确立了日本刑事诉讼的格局。

  明治维新初,日本无民更是如此诉讼法典,只依据单行法令审判,并广泛运用和解程序。1880仿照法国1807民事诉讼法制定草案,但未审议。德国人铁肖帮助起草民诉法典,1890公布,次年1月实施,这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同时公布补则《关于婚姻事件、收养养子事件及禁治产事件的诉讼规则》、《非诉讼事件程序法》。

  二、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近代)

  日本诉讼制度主要是仿效德国模式建立起来的。特点是:

  1、与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相适,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普通诉讼即一般民刑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普通法院分为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四级三审制。行政法院设于东京,由裁判长和5名以上评定官组成,实际属于行政各部的一个行政机关,一审终审制。原则上,行政诉讼应先向地方上级官厅提出诉愿并经其裁决后才能提起。

  2、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的原则。

  3、刑事诉讼把预审作为公判前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则强调和解。

  4、法院得以职权调查证据,一切证据都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评断。证据调查的职权主义,是日本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共同特点。一切证据都由法官自由判断,这就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总括日本刑事与民事诉讼基本特点,可看出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较之法、德两国更显突出,诉讼制度不免带有更大专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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