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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论述题要点八

更新时间:2013-03-29 09:4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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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论述题要点总结

  1、试述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区别。

  答: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3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可见,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的适用。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由于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刑罚,故宣告刑是执行刑的根据。执行刑既可能与宣告刑相等,也可能低于宣告刑。例如,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具有悔改或立功情节而依法减刑时,执行刑便少于

  宣告刑。执行刑与法定刑有明显区别: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种与刑度,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因此,执行刑可能低于法定刑。

  2、试述罪名的概念、分类及其确定。

  答:(1)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因为如此,一提罪名,人们就对犯罪内容有大体了解。

  (2)罪名的分类,一般来说,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②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确定

  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罪名确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确定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其二,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

  确定罪名时应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现在,刑法理论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

  3、试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①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kl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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