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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论述题要点七

更新时间:2013-03-29 09:44: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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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论述题要点总结

  1、试述减刑的条件。

  答:(1)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

  A.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B.有立功表现的。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论述假释适用的条件。

  答: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

  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首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其次,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试述追诉时效的延长。

  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

  ②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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