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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八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5 09:07: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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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八章简答

  1.简述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与单个人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基于上述理由,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2.简述共同犯罪的形式。

  答:(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3.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

  答: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4.简述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答:大体而言,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简述教唆犯的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菲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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