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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九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5 09:09: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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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九章简答

  1.简述区分罪数的意义。

  答: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1)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2)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

  2.简述继续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具体的法益,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3.简述结合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的,也可以视为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4.简述吸收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参见《刑法》第171条)。

  5.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答: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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