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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七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5 09:04: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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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七章简答

  1.简述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答: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2.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②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

  ③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3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①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

  ②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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