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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十二章:法的实施

更新时间:2013-03-11 08:57: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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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第十二章重点知识: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

  一、法的实施的含义

  [名词解释]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

  二、正当程序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

  [多选、简答]对司法活动来讲,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

  (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

  (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

  (3)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

  [简答]三、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关键环节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

  (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

  (3)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4)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多选]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关系:(1)法的效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2)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3)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两个概念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法的效力是讨论应然的静态的法的效力问题,而法的实效是分析实然状态的法所实现的程度,两者是对法进行分析的不同概念工具。法的效力关注的是法的形式有效性问题,而法的实效关注是法的实际有效性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

  [名词解释]二、法的效力位阶

  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简答]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哪些原则?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

  三、法的效力范围

  [单选]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法对主体的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多选]法对事的效力应遵循的两个原则:(1)一事不再理原则;(2)一事不二罚原则。

  [多选]我国法的效力空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第三节法的遵守

  [简答]法的遵守的含义及意义。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的意义在于:

  (1)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

  (2)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3)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

  第四节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多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公正、正确、高效、权威。

  [多选、简答]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2)司法公正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民主原则。

  (5)司法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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