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十一章:法的体系
第十一章法的体系
第一节法的体系释义
一、法的体系的含义
[名词解释]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多选]法学体系解决的是法学的分科问题,它是一个学科体系,而法的体系面对的是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规范体系。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和建立的基础。法的体系的发展会丰富法学体系的内容。法学体系也会成为法的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多选]法系包含的法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的体系是一国内现行的法。
二、法的体系的特点
[多选]法的体系的特点:
(1)法的体系是建构性的。
(2)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
(3)法的体系具有统一性。
第二节部门法的划分
一、部门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划分部门法的根据
[多选]我国法学界长期采用客观说。认为对部门法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调整的方法。
[多选]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目的性原则。(2)整体性原则。(3)均衡原则。(4)相对性原则。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的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的体系与“一国两制”
[简答、论述]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新特点:
“一国两制”这一政治构想的贯彻实施,使当代中国的法的体系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一国两制”的实现将改变近代以来我国不统一的法的体系格局,特别是我国单一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格局,形成一种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体系之内,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存在,即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2)当代中国法的体系内部是“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多个区域”的并存关系,而不是一种相互“并行”、“并列”或“并重”的关系。
①两种法律制度的并存,是以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的并存。
②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高度的法律自治权,并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从属性。
(3)随着中国台湾问题的逐步解决,当代中国法的体系还会有新的发展变化。
二、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
[多选]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1)宪政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环境法;(7)刑法;(8)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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