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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

更新时间:2013-03-11 08:50: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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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第十章重点知识: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十章 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释义

  一、法的形式的含义和意义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多选、简答]法的形式的价值。

  (1)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主体应当就自己所能产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产生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

  (3)不同法的形式可以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明了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以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合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亦有不同技术特点,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也有助于适用、实现和遵守相应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简答、论述]简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不同之处。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一个界分。

  (2)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

  (3)更浓的文化形态和更多的制度形态之别,也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第二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一、宪法

  [单选]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并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二、法律

  [单选]法律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多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调整的事项有: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三、法规

  [多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单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规章

  [单选]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五、国际条约和惯例

  [多选]根据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在中国,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节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多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多选]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名词解释]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第四节法的基本分类

  [多选、简答]一、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5)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二、法的特殊分类

  [单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单选]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名词解释]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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