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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九章:法的渊源

更新时间:2013-03-11 08:45: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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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第九章重点知识:法的渊源

  第九章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渊源释义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范围和种类:资源、进路和动因

  [多选]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单选]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是法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材料性要素,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是更基本的要素。

  [单选]法的渊源的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是资源性与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多选]法的渊源三要素中的动因性要素,是根本要素。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具根本性。

  第二节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

  一、认识法的渊源价值

  [简答、论述]简述法的渊源价值。

  (1)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直接来源。

  (2)法的渊源是某些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来源。

  (3)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精神品格、文化特色、社会特色、先进经验的来源。

  (4)法的渊源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进路性渊源,是法和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基本途径。

  (5)法的渊源也包涵着使法得以形成、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因。

  [多选]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有自觉型和自发型两种基本情形。

  二、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

  [多选、简答]将法的渊源加以选择和提炼,使其转化为法的主要方式有:

  (1)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接选择和提炼为法。

  (2)将有的法的渊源选择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的整体中。

  (3)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可以具有法的效力,直接起法的作用。

  第三节法的渊源意识

  [多选]奥斯丁在法的渊源问题上的主要贡献,不仅在于具体叙说了许多闪光的思想理论,而且更在于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运用了分析实证的方法。

  [单选]萨尔蒙德对法的渊源作了“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区分。

  [多选]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主要是法律学人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这同法的意识的觉醒在主体上有明显差别。

  [单选]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更具实在性的标识,是法律人能用自觉的法的渊源意识导引法律学说研究和服务法律实际生活。

  第四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简答、论述]在当代中国,资源和进路渊源中更具普遍性的渊源主要有: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经验、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6)习惯;

  (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单选]立法是当代名国最直接的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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