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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扰乱市场秩序罪

更新时间:2014-08-16 10:19: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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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扰乱市场秩序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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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诈骗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借用不算);(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涉及以非法占有(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目的。

  2.非法经营罪  以前以投机倒把罪一部分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另一部分则分入非法经营罪,注意所列之三种情形。

  (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之产品;如烟草,盐业;(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有关批证; (3)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之行为。包括:I.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之行为,情节严重;II.印制非法出版物(封建迷信、淫秽等等),但又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或淫秽物品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等的。

  注意出版物可以定五个罪: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出版淫秽物品罪,污辱少数民族,出版发行污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盗版,侵犯著权罪,前四个罪定不上时定非法经营罪(如李洪志的法轮功书籍)。III.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金额100万以上,IV.传销。

  3.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销售伪劣产品,此时为两个罪,处罚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此时虚假广告是手段。

  区分:虚假广告罪是指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构成刑法第225条的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强迫交易罪  注意和敲诈勒索罪(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区别

  基本上有交易的内容和形式,基本上等价有偿(如500定2000),只是强买强卖,定强迫交易罪;如火车站洗脸,5元一次,不洗就打;坐出租车,5元足够,但硬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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