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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侵犯知识产权罪

更新时间:2014-08-16 10:17: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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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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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罪

  1.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意本罪和侵犯行为之区别。(1)情节严重,即数额较大;(2)相同产品正使用相同之注册商标。

  如在相同产品正使用相似商标,不构成本罪,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行为人在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2.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注意本罪法条中所列举之事项: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如果侵犯著作权同时有销售行为,吸收犯,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如果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同时,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销售、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4.侵犯商业秘密罪

  1)行为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之一;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如果以盗窃的方式盗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注意所列举之事项,并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一个是商业秘密,一个是国家秘密;

  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没有后果不构成本罪。

  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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