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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更新时间:2014-07-31 10:43: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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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若过失,则定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前面具体的可具体化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注意决水罪的主体不包括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放火、爆炸、投毒则包括)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网(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如果行为人患此病的或疑似病人拒绝治疗、隔离和检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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