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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交通肇事罪

更新时间:2014-07-31 10:41: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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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交通肇事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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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1)主体

  一般主体; 驾驶员以外的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提共犯问题)。  肇事后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共犯。

  (2)时空范围

  1)驾驶航空器、火车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在公共交通管理之外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主要是指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如作业车辆在厂矿企业内应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进入公共道路,因为违反公共规则的,定交通肇事罪;在小区里开车,草原上开车撞死人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汽车,开车撞坏车辆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3)船相撞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1)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2)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3)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是指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注当时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此罪。

  (4)逃逸问题

  1)消极逃逸,目的逃避法律制裁。 2)积极逃逸,采取积极的手段和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前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①肇事后,因群众指责而把被害人带在车上,后把被害人抛弃在深山老林里,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肇事后,行为人把被害人抬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肇事后,倒车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④肇事后,群众追赶,行为人开车又撞倒一片人的,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前者是过失罪,后者是故意罪;

  实践中,车况很差,人喝酒,开车乱撞,此时认定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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