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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更新时间:2014-07-21 11:57: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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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程序:(1)减刑的确定权在审判机关,但执行机关有建议权;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及其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特别要注意:时间段的起点;

  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死缓:从缓刑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2年,先行羁押和考验期的不折抵。

  3、缓刑的减刑:缓刑的减刑原则上不减刑,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

  步骤:先减原判的刑期,然后再缩短适当的考验期。不能直接就减考验期。

  4、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执行期间因为立功表现减少刑期,即刑罚执行的制度),和犯罪以后判决宣告以前从宽处理的立功(量刑的情节)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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