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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吸收犯

更新时间:2014-07-07 11:03: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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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犯

  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过程,或当然的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类似于牵连犯,即(1)数行为;(2)犯数罪;(3)犯不同种数罪;(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吸收犯主要有三种类型: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强奸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伪造金融票据罪,同时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的行为被前罪吸收。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此外,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的情况,也有认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虑。再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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