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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牵连犯

更新时间:2014-07-07 10:58: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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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

  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

  (1)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行为;2)触犯了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3)所触犯的二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例,伪造公文进行诈骗,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公文罪。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又如,盗窃他人皮箱后发现其中有枪支而加以藏匿。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就是犯罪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上两种情况都有牵连关系。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盗窃罪的牵连犯。

  (2)常见类型。常见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并用于诈骗犯罪的。典型例子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的。其它例子如: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的。伪造金融票据,使用伪造金融票据诈骗;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而伪造公文(三罪连环);行为人打工,盗窃雷管,坐公共汽车带回家被抓,盗窃爆炸物罪,携带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牵连犯,定一罪,即盗窃爆炸物罪。判断牵连关系,必须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牵连意图。

  例:甲为了杀害乙,在公共汽车上看见了一个持有枪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窃取了该枪支。甲用该枪支谋杀了乙。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3)处理原则。①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上述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②特殊情况数罪并罚。对牵连犯,如果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数罪并罚的,实行数罪并罚。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又构成其他罪的;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被保险物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暴力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或境外人员发展黑社会同时又有其它罪行。法定一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且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行为对象与客体是否有同一性。若有,为吸收犯;若无,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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