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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房地产评估"复习资料:独资企业

更新时间:2014-01-03 14:43: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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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简言,独资企业的收益纳入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企业的设立、购并、分立与清算

  1、独资企业特点:

  ①只有唯一一个出资者。

  ②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简言,独资企业的收益纳入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2、独资企业的优点:

  ①结构简单。

  ②容易开办。

  ③利润独享。

  ④限制较少。

  独资企业的缺点:

  ①出资者负有无限偿债责任。

  ②筹资困难,由于个人的财力有限,企业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筹资障碍。

  3、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③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属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④有关合伙企业改变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分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要事务,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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