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专利法6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
199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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