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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专利法5

更新时间:2013-11-20 15:17: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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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湖北自考网)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1963年荷兰创立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湖北自考网)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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