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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侵权责任笔记: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13-11-07 14:25: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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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名词解释

  1、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表现为不作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错。

  2、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4)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论述题

  1、论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成立条件和责任承担。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直接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其二,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个人劳务损害责任中,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自己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才担责。

  2、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只是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见,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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