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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侵权责任笔记:共同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3-11-07 14:25: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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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

  一、名词解释

  1、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3)损害后果须具有同一性。(4)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2、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条件。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均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这种危险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人损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没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而只有共同的过失。

  三、案例题

  10/01/案/43)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因为主体上为三人之多数;客观上三人有共同的危险行为(三人共同的行为,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知是谁的行为所致),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推定的过错),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2)本案应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人均为未成年人,故应由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共同侵权对外的责任一定是连带责任,但其内部是按份责任;

  2、内部责任的大小,主要看在共同侵权中过错的大小、作用的大小来区分。

  3、对外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4、共同侵权的形式有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与直接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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