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论"章节复习-14
(三)世贸组织的机构。常设机构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
1、部长级会议。是由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负责履行世贸组织只能并采取相应行动。根据成员要求,部长级会议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决策程序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有权对涉及多边贸易协定的事务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工作。也是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职能,并执行《世贸组织协定》授予的职能。总理事会制定其程序规则并批准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在总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货物贸易、服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检查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
部长级会议还设立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履行《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授予的职能和总理事会移交的其他职能。
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由其指派工作人员并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确定工作人员的义务货物服务条件。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指定,并决定其权力、义务、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国际性的。
(四)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世贸组织协定》包含了详细的决策和修正程序。世贸组织继续实行总协定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即如无任何成员正式表示反对,就可形成决议。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程序。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决议须经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协定责任的免除和协定的解释一般需要3/4以上多数成员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在例外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撤销《世贸组织协定》或特定多边贸易协定施加给某成员的义务。此类决定也须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
(五)世贸组织的法律人格:世贸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由其成员赋予它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权能,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世贸组织官员和成员代表同样享有为其独立行使与世贸组织相关职能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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