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论"章节复习-8
(二)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一般是各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副理事在理事缺席的场合代行其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休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以信件或电报方式投票决定。
执行董事会是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现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中国和俄罗斯为单一国家选区,分别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
(三)投票权与表决:每个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目前,中国在该组织拥有24,159票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54%.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这种与份额相联系的表决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优势地位。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则要求扩大适用3/4多数通过议事规则的范围,反对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根据1977年生效的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全部政治性决议,都需要适用85%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此外,还规定了基金组织的通讯特权、基金组织官员和雇员的豁免事项与特权以及捐税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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