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备考资料 > 2014年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论"章节复习-7

2014年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论"章节复习-7

更新时间:2013-10-29 09:31: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4年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论"章节复习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战后相继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旧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1964年建立的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中,依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力量,为改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其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可概述如下:

  (一)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

  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基金组织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以书面通知基金组织。从基金组织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员国不履行基金组织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组织可宣告该成员国丧失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该成员国仍不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组织经拥有85%总投票权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但中国的代表席位长期被中国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4月17日,基金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

  更多自考动态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自考频道!

 

?2013年10月各省市自考成绩查询入口汇总

?2014年4月自考报名

更多信息请访问:自学考试频道    自学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自学考试资格查询

自学考试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自学考试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