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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8)

更新时间:2013-09-03 15:30: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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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 东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地位平等;

  三、股东资格及其取得与丧失

  1、股东资格的限制:a.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B.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因:一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2、股东资格的取得:A.原始取得: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的丧失:a.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B.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C.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D.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F.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狭义上,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广义上,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2、股东的义务:a.遵守公司章程;b.缴纳出资;c.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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