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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9)

更新时间:2013-08-30 13:26: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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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概念: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狭义: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2、广义: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主体不同。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的主体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二节 出版者权

  一、概念: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二、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

  2、版式、装帧设计权:保护期10年。(目前我国只有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装帧设计权)

  三、出版者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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