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4)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2、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2、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1、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2、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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