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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3)

更新时间:2013-08-28 15:14: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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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区别:(1)概念不同。(2)取得方式。(3)著作权是否完整。

  (二)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或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1)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等 其他人或法人组织而言。

  (2)也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而间接取得的著作权而言。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主要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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