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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1)

更新时间:2013-06-18 14:51: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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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的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两类。执行合伙人的权利来自于两方面:1他或他们本是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投资2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2.合资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及合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自己一方的出资。

  3. 合伙企业中包括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在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均已作规定。

  5.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合伙人除名的法定起诉时间为30日。

  7.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于发生变更事实或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

  8. 合伙企业通用行号可以是:“中心、所、经营部、厂、旅馆、社、楼、店、吧、馆、堂”等。

  9. 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员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10. 合作合同应报中国政府机关批准.且要领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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