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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宪法学练习题第八章(6)

更新时间:2013-06-06 14:24: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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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题:

  1.试述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具体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由它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表现在: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以保证办案的质量。(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可以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体表现在: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试述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内容。

  为了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纠正错案我国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它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试述我国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实行了哪些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社会监督;(4)法律监督。〔以上需展开说明详见教材第八章第三节一(一)〕

  4.试述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地方各级检察院又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5.如何理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就是这三个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就是这三个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相互制衡防止错案的发生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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