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模拟试题 > 2013年自考宪法学练习题第七章(7)

2013年自考宪法学练习题第七章(7)

更新时间:2013-06-03 14:05: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1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优越性:(1)有利于国家的统一;(2)有助于贯彻国家的各项政策;(3)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4)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12.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分几级?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区分为:(1)自治区为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是与省、直辖市相平行的一级行政单位;(2)自治州为设区的市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其行政地位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3)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为县一级行政单位。

  1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几种类型?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单一型自治地方是以单一的少数民族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2)以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为主体又有其他几个少数民族一起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

  14.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依法审批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范围、名称等有关问题经充分协商拟定后须依法进行审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的建置凡属自治区的建立、撤销、合并均由全国人大审批;(2)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立、撤销、合并均由国务院审批;(3)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由国务院审批。

  1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和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1)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6.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哪些共性和特性?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它们的共性是:(1)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2)都是我国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自身的特点是:(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17.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这个方针的含义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一国两制”是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这个方针的含义是指在我国的特殊情况下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在我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个方针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主权和统一问题这是前提;其次才是“两制”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两种制度并存并不是平行的两种社会制度也不是相互对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以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这个方针的重要意义:请参见教材第七章第六节二和辅导讲座。

  18.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主要行使哪些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19.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或市政机构)组织、公务人员。经济制度主要包括:(1)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的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或法人财产时被征用的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2)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3)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4)保持自由港地位;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和自由贸易政策。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等。

  20.何谓行政区域的变更?属于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的变更有哪些?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2013年7月各省市自考考试安排汇总

?2013年7月各省市自考报名信息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自学考试频道    自学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自学考试资格查询

自学考试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自学考试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自学考试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