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33)
第九章 教会法(中世纪)
第一节 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教会法的概念与渊源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本书即指狭义的教会法。教会法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寺院法、宗规法。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也适用许多世俗事务。教会法其本质是一种封建法,因为它反映的是僧俗封建主的意志和利益,是披上宗教外衣的封建法。
教会法的渊源有四种:
1、《新旧约全书》(《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旧约》本是犹太教的经典后被基督教所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公元2世纪基督教认为它是上帝通过基督流血受死而与人立下的新约。现在看到的《新旧约全书》是4世纪罗马帝国时编纂的。《新旧约全书》不仅是教会法最有权威的渊源,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是西欧封建法律的重要文献。
2、教皇的教令集。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12世纪中叶,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编集的《格拉蒂安教令集》是最早的教令集。以后罗马教廷又编纂过如尼 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等几部官刊教令集。16世纪末教皇哥里高利十三世将《格里帝安教令集》同其后教令集汇编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也称《寺院法大全》、《宗规法大全》),直到1917年才被新编的《天主教会法典》代替。
3、宗教会议的决议。罗马教廷和各地教会把通过的大量决议和法规汇编成集,这些决议和法规也是教会法院的办案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封建国王和皇帝甚至以国家名义颁行全国,加强了这些决议的效力。
4、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在中世纪,教会法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范,又接受了法兰克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条规和地方习惯法,因此,罗马法和地方法也是中世纪教会法的渊源之一。
二、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基督教在1世纪产生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早期是被压迫者的宗教,受帝国的迫害。后罗马帝国当局改为利用,313年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380年成为国教,教会法就是随基督教变为统治阶级的宗教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形成和演变大致有三个阶段:
1、形成阶段(4-9世纪)
基督教早期仅是约束神职人员和教徒的宗教纪律。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尼西亚公会议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标志着教会法的开始形成。法兰克王国时期,宗教法院管辖权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基础。但总的说,这一时期教会还受制于世俗统治阶级。
2、极盛阶段(10-14世纪)
9世纪法兰克帝国瓦解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教会乘机成为西欧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宗教。1054年,教会分为两派,东派教会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自称“正教”,即东正教,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自称“公教”,即天主教。这一时期教会法发展通过两个途径完成,一是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提高教会的权力,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二是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
3、衰落阶段(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和王权的加强,教会权力开始衰落,教会法也日趋衰落。但直到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教会法对西欧的影响仍不可低估,特别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成为西欧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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