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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15)

更新时间:2013-05-15 17:20: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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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的法律。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团体指家族、氏族和公社(叫做马尔克)。而罗马法上那种尊重个人意志自由,保护私有财产的特点被后世著作称为“个人本位”。

  2、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公社部族习惯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是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 也是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

  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处理案件得根据是以前同类案件得判决。因此,“蛮族法典”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语言、配合着做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数和证人等,否则不生效力。

  5、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虽有宣誓和神明裁判,但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世俗法和宗教法是分开的,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而古印度和阿拉伯帝国的法律(伊斯兰法)同宗教教义有密切联系。

  四、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

  公元9世纪中期,查理大帝国瓦解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蛮族法典已停止执行,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部族界限消除,本地居民一律适用本地习惯法,这样,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

  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而教会法和商法只是特别法,不普遍适用。罗马法特别是罗马法复兴后,使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了,但也只是起补充作用,只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饮用。从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2、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如法国民法典;其次是不动产法,如德国和英国。

  从国别上看,英国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主要形式和构成部分是普通法,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近代法国和德国也受日耳曼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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