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4)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
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 、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 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内容包括种姓制、民刑法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行为准则,起着“法”的作用。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得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是在古印度奴隶制处于繁荣并逐步转入衰落时期,由此引起各种宗教派别进行激烈斗争的背景下相继产生。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同时,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5、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将佛教定为国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述 氏法典》等,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如《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毗湿奴法经》等,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在古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古印度人认为信仰宗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信仰宗教倒是不可思议的。统治者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除利用暴力组织外,还对宗教经典和有关文献赋予法律的效力,使用强制力量保证其执行。总的说来,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 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 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古代印度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象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述,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论述。而公元4世纪前后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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